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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律师事务所解答经营都的十种义务

  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有监督权,那么作为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有三个内容: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那么怎么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呢?就是符合两个标准之一就可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标准。第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和接受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就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是不是不合格的?不一定,合格的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地铁,我们乘坐地铁,地铁里有明确的警示:“精神病患者或者儿童坐地铁必须有成人陪伴”,为什么规定这个要求?就是因为地铁虽然运营效率很高,但它存在潜在危险,地铁的铁轨如果你不小心掉下去了或者蹦下去了,铁轨是高压输电线路,电压达825伏,贴边就死,所以必须有成人陪伴。地铁的经营者已做出明确警示,出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不说明,经营者完全承担责任。第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以发生损害,那么经营者要做到三点:报告、告知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有三个内容,一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该作真实明确的答复,不能欺骗。三是商店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在使用上述方式时,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这种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这是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这一义务包括三项内容: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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