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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系列五)

——当事人通常应该围绕哪几方面进行举证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话,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成为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着双方是否能够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在婚姻纠纷案件当中需要如何进行举证呢?

  【举证指导】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因此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并不是必须判离,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离。由于我国《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过修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1989年作出的,由于《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的地方,应该以《婚姻法》为准。如果内容不与《婚姻法》相冲突的话,则该解释在审判实践当中仍然是适用的。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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