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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系列三)

——子女可以宣告已经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话,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成为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着双方是否能够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在婚姻纠纷案件当中需要如何进行举证呢?

【举证指导】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上,人民法院考虑的侧重点是无过错方的利益。而对于合法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权益。

  对于婚姻关系无效纠纷,关键的证据就是身份关系的证据、无效婚姻情形的证据和时间证据,发生纠纷以后要围绕三方面的需要集中精力举证。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纠纷,所以涉及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三方面:

  1.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证据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绝对禁止结婚,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要想确认该婚姻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身份关系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在无效婚姻关系纠纷当中,一定要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来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据,以证明属于适格主体,这些证据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等。根据上述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时间证据,即申请宣告无效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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