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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物权的利用

  在我国,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每户有自己的一个套间,属于私人的领地和空间,但同时,大家共享过道、电梯间、公寓的外墙、楼顶平台、绿化区、车库等,由此形成了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的格局。而法律则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的权利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指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
业主同意。

  有福同享:共有部位收益归业主
  “共有”--法律上指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于业主来说,最感兴趣的莫过于“收益”:露天占道车位的停车费,楼身户外广告,楼内大厅、过道、电梯间的平面广告和液晶屏广告,小区道路、空地出租给他
人搞活动、办展览获得的收入等等,根据《物权法》都归业主所有。如要投资房地产,除了房子升值、租金收益之外,还应该包括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的“分红”。

  法律指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房,属于业主共有。

  近水楼台: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现实生活中难免碰到这样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对此,《物权法》明确了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物权法》,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那么,车位收费所得自然也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指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与邻为善:住宅不得改商用
  实际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这样的情况:邻居将杂物堆满了楼道、将自家居室改成了茶馆、将顶楼露台改为自己的“后花园”……其实,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危害很大,比如: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
社会矛盾:造成小区车位、电梯、用水、用电的紧张;容易形成安全隐患等等,针对此种情况,物权法规定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这实际上是民法上相邻关系在小区物权中的体现。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各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当然,这一规定是原则,住宅不得改商用也有例外,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经过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的业主,应该理解为:不论是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不相邻的,凡是因住宅改变用途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法律指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得须偿失--征收拆迁,合理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拆迁都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但结合理论界观点及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要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须具备目的、形式、程序、功能,手段
和权利保障6个维度的正当性。同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言之即是保证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法律指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河海不择细流--融资担保更多选择※
  首先,《物权法》扩大了抵押的范围,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融资渠道被大大扩宽了。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装卸机器,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器设备。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炼钢的铁矿石、生产家具的木料,用于建设工程的砖、沙、石等。半成品是指尚未全部完成的产品,比如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等。产品是指生产出来的物,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仪表仪器等生产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等。第二,《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的制度,即可以用将来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但是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其财产是在不断流动中的,如果允许用这些不
断浮动的财产设定担保,则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需重点掌握:
  1、浮动抵押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能是三类人: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与产品。
  3、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方式有4种,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法律指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用了反面排除法)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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