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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提供户口簿,子女如何结婚?



  一、问题溯源
  结婚本是一件大喜事,父母本该见证子女最幸福的那一时刻,但是当父母因为种种原因反对子女的婚姻时,往往会采取拒绝将户口簿交给子女的办法,以达到阻挠子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目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这就意味着提供不了户口簿就办理不了婚姻登记手续,当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可以通过协商和有关部门的调解来解决,但是当通过协商和有关部门的调解无果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二、观点一:可以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经实践验证后不可行)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一条“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部门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公安部门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经笔者实地走访了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此种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公安部门不再出具包含身份证明信息在内的18类证明。即使在律师的配合下调取了加盖印章的相关户籍证明,民政部门也不予认可,因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往往都会注明一句话:“仅供办理户籍手续使用”,民政部门只认可包含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整本户口簿原件,因此,此种方法不可行。
  三、观点二:报警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调解无效的,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经实践验证后不可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调解、说服无效的,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拿着新发的户口簿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经笔者实地走访了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此种方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如下:
  即使当事人经过上述报警、公安部门说服无效、书面申请、制发新证等一系列程序,公安部门也仅仅能为当事人制发仅含首页和当事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该新发的户口簿仅包含“首页”和“当事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是完整的户口簿。但是,民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包含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整本户口簿原件,因此,此种方法也不可行。
  四、观点三: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提供整本居民户口簿原件,协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万般无奈之下的可行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拒绝向子女提供户口簿,导致子女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侵犯子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此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提供整本居民户口簿原件,协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会以“婚姻自主权纠纷”的案由予以立案。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人民法院往往会本着妥善化解家庭矛盾的原则积极组织调解,如果父母愿意提供整本居民户口簿原件,案件大都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大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掩卷深思
  诉讼的目的不是诉讼,而是通过诉讼化解争议、定纷止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血浓于水,即使父母与子女存在代沟,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女对父母应当时刻有“反哺”之心。子女应当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不要将小问题转化为大问题,否则,结婚后的家庭生活也难言幸福。为人父母,子女无论遇到什么事情,对子女要有信任感,对于子女的想法要多给予理解和包容,只有彼此理解、信任、沟通,家庭关系才能和睦。
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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