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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些属于汽车保险的赔偿范围

 



  很多车主以为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其实这个想法不完全正确。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就会发现,有很多情形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了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仅支持当事人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垫付责任,商业险是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的保险合同中还约定有责任免除条款,例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等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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